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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2016-06-28 19:45:57   来源:智能建筑网   评论:0 点击: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决定》提出,一是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进一步明确气象部门在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交通、水利等部门在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方面的防雷监管责任。二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三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等公共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此次调整突出问题导向,通过减少两项防雷资质许可,整合防雷工程许可,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可使每年20多万个工程项目避免重复许可,约缩短办理时间40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决定》要求,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研究确定各相关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具体范围并落实责任,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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